独立法条

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第十九条

第三章 听证程序

第十九条

定价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制定价格水平或者定价机制的具体项目; (二)现行价格和拟制定的价格水平,单位调价额和调价幅度; (三)拟制定的定价机制主要内容、适用条件; (四)拟制定价格水平或者定价机制的依据和理由; (五)拟制定价格水平或者定价机制对经济、社会影响的分析; (六)其他与制定价格水平或者定价机制有关的资料。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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