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第十八条

第三章 听证程序

第十八条

定价机关提起定价听证时,应当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交定价方案、与制定价格有关的定价成本监审报告或者成本调查报告,以及经营者按要求公开成本信息的情况、其他相关信息资料。 定价机关和经营者应当确保所提供资料的完整、真实和准确性。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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