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第十八条
第三章 听证程序
第十八条
定价机关提起定价听证时,应当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交定价方案、与制定价格有关的定价成本监审报告或者成本调查报告,以及经营者按要求公开成本信息的情况、其他相关信息资料。 定价机关和经营者应当确保所提供资料的完整、真实和准确性。
- 制定机关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听证程序
定价机关提起定价听证时,应当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交定价方案、与制定价格有关的定价成本监审报告或者成本调查报告,以及经营者按要求公开成本信息的情况、其他相关信息资料。 定价机关和经营者应当确保所提供资料的完整、真实和准确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