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第十七条

第三章 听证程序

第十七条

定价听证依据下列情况提起: (一)定价机关是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起; (二)定价机关是其他部门的,由该部门向同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起; (三)定价机关是多个部门的,由牵头部门向同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起; (四)定价机关是市、县人民政府的,由负责具体定价工作的市、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起,或者由负责具体定价工作的市、县政府有关部门向同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起。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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