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第十七条
第三章 听证程序
第十七条
定价听证依据下列情况提起: (一)定价机关是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起; (二)定价机关是其他部门的,由该部门向同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起; (三)定价机关是多个部门的,由牵头部门向同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起; (四)定价机关是市、县人民政府的,由负责具体定价工作的市、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起,或者由负责具体定价工作的市、县政府有关部门向同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起。
- 制定机关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听证程序
定价听证依据下列情况提起: (一)定价机关是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起; (二)定价机关是其他部门的,由该部门向同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起; (三)定价机关是多个部门的,由牵头部门向同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起; (四)定价机关是市、县人民政府的,由负责具体定价工作的市、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起,或者由负责具体定价工作的市、县政府有关部门向同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