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第十六条

第二章 听证的组织

第十六条

参与听证会的人员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不得使用不文明用语,不得进行恶意攻击以及有组织的言论煽动,不得恶意片面传播听证发言内容,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不得发表与定价方案无关的内容。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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