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第十四条

第二章 听证的组织

第十四条

公开举行的听证会设旁听席。旁听人员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报名情况以及场地情况,确定人数并按照报名顺序选取或者随机抽取。 旁听人员对定价方案有意见的,可以在听证会结束后以书面形式向听证组织部门提出。旁听人员不得在听证会现场发言、提问,不得有妨碍听证秩序的行为。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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