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第十三条

第二章 听证的组织

第十三条

听证会设记录员。记录员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指定的人员担任,如实记录听证会参加人的意见。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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