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 / 第十三条独立法条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第十三条第二章 听证的组织第十三条听证会设记录员。记录员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指定的人员担任,如实记录听证会参加人的意见。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