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第十二条

第二章 听证的组织

第十二条

听证会参加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可以向有关经营者、行业组织、政府主管部门了解与听证事项相关的情况; (二)出席听证会,就听证事项发表意见、阐明理由; (三)保守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遵守听证会纪律; (四)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应当提前3个工作日告知听证组织部门,同时提交书面意见。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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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第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