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第十条

第二章 听证的组织

第十条

听证会参加人由下列人员构成: (一)消费者; (二)经营者; (三)与定价听证项目有关的其他利益相关方; (四)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 (五)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参加听证会的政府部门、社会组织和其他人员。鼓励消费者组织参加听证会。 听证会参加人的人数和人员的构成比例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听证项目的实际情况确定,其中消费者人数不得少于听证会参加人总数的五分之二。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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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第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