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航道建设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44号)第九条

第二章 建设程序管理

第九条

政府投资的航道建设项目,按照以下建设程序执行:

(一)根据规划,开展预可行性研究,编制项目建议书;

(二)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进行工程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初步设计文件;

(四)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

(五)根据批准的设计文件,组织项目监理、施工招标;

(六)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施工前准备工作,并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理开工备案;

(七)开工备案后组织工程实施;

(八)工程完工后,编制竣工资料,办理工程竣工前的各项工作;

(九)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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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航道建设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44号)第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