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航道建设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44号) / 第五十三条独立法条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航道建设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44号)第五十三条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三条违反本规定,项目单位对工程质量事故、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期限的,给予警告处罚,对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