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航道建设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44号)第四十八条

第六章 工程信息及档案管理

第四十八条

航道建设实行建设项目信息报告制度。

航道建设项目单位应当每月向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送工程建设信息。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其管辖范围,每季度汇总工程建设信息,并于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报送交通运输部。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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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航道建设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44号)第四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