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航道建设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44号)第四十五条
第五章 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资金管理
第四十五条
对于使用政府投资的航道建设项目,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航道建设资金筹集、使用和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航道建设项目单位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合理安排和使用航道建设资金。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资金管理
对于使用政府投资的航道建设项目,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航道建设资金筹集、使用和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航道建设项目单位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合理安排和使用航道建设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