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航道建设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44号)第四十三条
第四章 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
第四十三条
航道建设项目发生工程质量事故,项目单位和从业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按照项目隶属关系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有关质量监督管理机构报告,不得拖延和隐瞒。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
航道建设项目发生工程质量事故,项目单位和从业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按照项目隶属关系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有关质量监督管理机构报告,不得拖延和隐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