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航道建设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44号)第四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航道建设监督管理的职责包括:

(一)监督国家有关航道建设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的执行;

(二)监督航道建设项目建设程序的实施;

(三)监督航道建设市场秩序;

(四)监督航道工程质量和工程安全;

(五)监督航道建设资金的使用;

(六)监督廉政建设情况;

(七)指导、检查下级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

(八)依法查处航道建设违法行为;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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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航道建设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44号)第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