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航道建设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44号)第三十五条
第三章 建设市场管理
第三十五条
航道建设从业单位应当在其核定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无证或者越级承揽工程。
航道建设从业单位必须按照合同规定履行其义务,不得随意压缩建设工期,禁止转包和违法分包。
航道建设从业单位从事航道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建设市场管理
航道建设从业单位应当在其核定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无证或者越级承揽工程。
航道建设从业单位必须按照合同规定履行其义务,不得随意压缩建设工期,禁止转包和违法分包。
航道建设从业单位从事航道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