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航道建设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44号)第二十九条

第二章 建设程序管理

第二十九条

航道建设项目完工后,应当按照交通运输部颁布的有关航运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规定进行竣工验收。

航道建设项目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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