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航道建设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44号)第二十七条
第二章 建设程序管理
第二十七条
申请航道建设项目设计变更审批,应当向审批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行政许可申请书;
(二)设计变更说明书,内容包括该航道建设工程的基本情况、拟变更的主要内容以及设计变更的合理性论证等;
(三)设计变更前后相应的勘察、设计图纸;
(四)工程量、造价变化对照清单和分项概(预)算;
(五)审批部门根据项目需要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