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航道建设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44号)第二十五条
第二章 建设程序管理
第二十五条
航道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和施工图设计文件一经批准,应当严格遵照执行,不得擅自修改、变更,不得以肢解设计变更内容的方式规避设计变更审批。
如确有必要对已批准的设计文件作如下重大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后方可修改:
(一)改变主体工程建设位置;
(二)改变工程总平面布置;
(三)改变主要建筑物结构型式;
(四)改变主要工艺及设备配置;
(五)工程造价超过已批准的概算。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