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航道建设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44号)第二十条

第二章 建设程序管理

第二十条

由交通运输部负责审批的初步设计文件,应当向航道建设项目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但是位于长江干线的航道建设项目应当向长江航务管理局或者长江口航道管理局提出申请,并报送相关材料。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长江航务管理局、长江口航道管理局应当在收到上述申请材料后进行符合性审查,提出初步意见,并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7日内将有关材料和处理意见报送交通运输部。

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初步设计文件,应当向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报送相关材料。

列入国家高等级航道且总投资在1亿元(含1亿元)以上的航道建设项目,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审批前应当征求交通运输部意见。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应当在批准后30日内报交通运输部备案。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航道建设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44号)第二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