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航道建设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44号)第十九条
第二章 建设程序管理
第十九条
申请航道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行政许可申请书;
(二)初步设计文件;
(三)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经核准的项目申请报告;
(四)审批部门根据项目需要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建设程序管理
申请航道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行政许可申请书;
(二)初步设计文件;
(三)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经核准的项目申请报告;
(四)审批部门根据项目需要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