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航道建设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44号)第十九条

第二章 建设程序管理

第十九条

申请航道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行政许可申请书;

(二)初步设计文件;

(三)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经核准的项目申请报告;

(四)审批部门根据项目需要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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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航道建设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44号)第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