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航道建设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44号)第十四条
第二章 建设程序管理
第十四条
编制航道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符合航道规划;
(二)符合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
(三)符合有关编制水运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深度要求;
(四)符合国家和行业的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规范。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建设程序管理
编制航道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符合航道规划;
(二)符合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
(三)符合有关编制水运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深度要求;
(四)符合国家和行业的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