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航道建设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44号)第十三条
第二章 建设程序管理
第十三条
申请航道建设项目建议书审批,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行政许可申请书;
(二)项目建议书;
(三)工程预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审批部门根据项目需要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建设程序管理
申请航道建设项目建议书审批,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行政许可申请书;
(二)项目建议书;
(三)工程预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审批部门根据项目需要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