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航道建设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44号)第十条
第二章 建设程序管理
第十条
企业投资的航道建设项目,按照以下建设程序执行:
(一)依法确定建设项目投资人;
(二)根据规划与需要,编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投资人组织编制项目申请报告,按照规定履行核准或者备案手续;
(四)根据核准、备案的项目申请报告,编制初步设计文件;
(五)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
(六)根据批准的设计文件,组织项目监理、施工招标;
(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施工前准备工作,并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理开工备案;
(八)开工备案后组织工程实施;
(九)工程完工后,编制竣工资料,办理工程竣工前的各项工作;
(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