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法律援助投诉处理办法第七条

第二章 投诉受理

第七条

投诉人认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投诉处理机关投诉: (一)法律援助机构、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在提供法律援助过程中未依法履行职责或者义务; (二)法律援助人员接受指派或者安排后,无正当理由拒绝、拖延或者擅自终止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三)法律援助人员未能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援助服务; (四)法律援助人员未依法向受援人通报法律援助事项办理情况; (五)被投诉人收取受援人财物; (六)被投诉人泄露法律援助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投诉事项。 法律援助申请人、受援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不予法律援助、终止法律援助的决定提出异议的,按照异议审查相关规定处理。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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