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法律援助投诉处理办法第六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示法律援助投诉地址、电话、传真、电子邮箱及投诉事项范围、投诉处理程序等信息,指定专人负责投诉接待和处理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为老年人、残疾人投诉提供无障碍信息交流方式等便利。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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