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法律援助投诉处理办法第六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示法律援助投诉地址、电话、传真、电子邮箱及投诉事项范围、投诉处理程序等信息,指定专人负责投诉接待和处理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为老年人、残疾人投诉提供无障碍信息交流方式等便利。
- 制定机关
- 司法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一章 总 则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示法律援助投诉地址、电话、传真、电子邮箱及投诉事项范围、投诉处理程序等信息,指定专人负责投诉接待和处理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为老年人、残疾人投诉提供无障碍信息交流方式等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