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法律援助投诉处理办法第五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司法部指导、监督全国法律援助投诉处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司法行政机关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投诉处理工作。 设立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机关(以下称投诉处理机关),具体负责投诉处理工作。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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