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法律援助投诉处理办法第五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司法部指导、监督全国法律援助投诉处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司法行政机关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投诉处理工作。 设立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机关(以下称投诉处理机关),具体负责投诉处理工作。
- 制定机关
- 司法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一章 总 则
司法部指导、监督全国法律援助投诉处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司法行政机关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投诉处理工作。 设立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机关(以下称投诉处理机关),具体负责投诉处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