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法律援助投诉处理办法第三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投诉,是指法律援助申请人、受援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以下统称投诉人)认为法律援助机构、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和法律援助人员(以下统称被投诉人)在提供法律援助过程中未依法履行职责或者义务,向司法行政机关投诉,请求予以处理的行为。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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