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法律援助投诉处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调查处理

第二十四条

投诉处理机关应当自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投诉处理决定以及不服处理决定的法律救济途径和期限等书面告知投诉人、被投诉人。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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