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法律援助投诉处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调查处理

第二十二条

投诉处理机关应当根据调查结果,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投诉事项查证不实或者无法查实的,对投诉请求不予支持,向投诉人说明情况并向被投诉人反馈调查结果; (二)被投诉人违法违规情节轻微,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或者处分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等处理; (三)被投诉人涉嫌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行业规范的,移交有关行业协会等单位核实处理; (四)被投诉人具有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行为的,依法给予或者移送有权处理机关给予行政处罚,并责令被投诉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五)被投诉人具有应当给予处分行为的,根据违法违纪情形和干部管理权限依法作出处理。 被投诉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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