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法律援助投诉处理办法第十八条

第三章 调查处理

第十八条

调查人员与投诉人、被投诉人或者投诉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调查的,应当回避。 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认为有前款情形的,有权申请回避。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提出回避申请的,投诉处理机关应当依法审查,由本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回避。决定作出之前,不停止调查。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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