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法律援助投诉处理办法第十四条
第二章 投诉受理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投诉事项已经依法处理,且没有新的事实和证据的; (二)投诉事项正在通过诉讼等法定程序解决的,或者已被纪检监察等部门受理的; (三)投诉人仅对办案机关、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等依法作出的法律文书有异议的; (四)投诉事项不属于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
- 制定机关
- 司法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投诉受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投诉事项已经依法处理,且没有新的事实和证据的; (二)投诉事项正在通过诉讼等法定程序解决的,或者已被纪检监察等部门受理的; (三)投诉人仅对办案机关、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等依法作出的法律文书有异议的; (四)投诉事项不属于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