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法律援助投诉处理办法第十四条

第二章 投诉受理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投诉事项已经依法处理,且没有新的事实和证据的; (二)投诉事项正在通过诉讼等法定程序解决的,或者已被纪检监察等部门受理的; (三)投诉人仅对办案机关、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等依法作出的法律文书有异议的; (四)投诉事项不属于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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