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法律援助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三条

第二章 投诉受理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应当予以受理: (一)具有投诉人主体资格; (二)有明确的被投诉人和投诉请求; (三)有具体的投诉事实和理由; (四)属于本机关管辖范围; (五)属于本办法规定的投诉事项范围。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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