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消费金融公司监管评级办法的通知 / 第七条独立法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消费金融公司监管评级办法的通知第七条第三章 组织实施第七条消费金融公司的监管评级周期为一年,评价期间为上一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监管评级工作原则上应当于每年4月底前完成。制定机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