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消费金融公司监管评级办法的通知 / 第二条独立法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消费金融公司监管评级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开业满一个完整会计年度以上的消费金融公司法人机构的监管评级,监管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对当年新设立的消费金融公司进行试评级。制定机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