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消费金融公司监管评级办法的通知第十九条

第四章 评级结果与运用

第十九条

监管评级结果应当作为消费金融公司业务分类监管的审慎性条件。

监管评级结果为1级、2级、3级的消费金融公司,除开展《消费金融公司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基础业务外,经批准可以开展《消费金融公司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专项业务。

监管评级结果为4级的消费金融公司,可以开展《消费金融公司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基础业务。

监管评级结果为5级的消费金融公司,在风险敞口不扩大的前提下,可以开展《消费金融公司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以下基础业务:接受股东及其境内子公司、股东所在集团母公司及其境内子公司的存款;向作为公司股东的境外金融机构借款。

制定机关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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