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消费金融公司监管评级办法的通知第十五条

第四章 评级结果与运用

第十五条

消费金融公司的监管评级结果从优到劣分为1—5级和S级,其中2级和3级进一步细分为A、B两个档次。消费金融公司出现重大风险的,直接划分为5级。处于重组、被接管、实施市场退出等情况的消费金融公司经监管部门认定后直接列为S级,不参加当年监管评级。

制定机关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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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消费金融公司监管评级办法的通知第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