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消费金融公司监管评级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各级派出机构应当将消费金融公司的监管评级最终结果以及存在的主要风险和问题,通过监管会谈、审慎监管会议、监管意见书等方式向消费金融公司通报,并在通报中提出相应整改要求。

消费金融公司在收到监管部门的评级结果通报后,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消费金融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监事)和高级管理层,并通报消费金融公司主要股东,通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评级结果、监管部门反馈的主要问题、整改要求等。消费金融公司应当严格限定评级结果使用用途,不得用于广告、宣传、营销等商业目的。

制定机关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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