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消费金融公司监管评级办法的通知第十一条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各级派出机构根据日常监管掌握情况,对消费金融公司进行监管评级初评和复评。初评由各级派出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对每一项评级指标的分析判断应当理由充分、分析深入、判断合理。复评由直接监管消费金融公司的金融监管局组织实施。初评与复评应当遵循评级尺度统一、客观准确和公平公正等原则,复评结果对初评结果有调整的,应当说明调整理由。

制定机关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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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消费金融公司监管评级办法的通知第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