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复议办法第六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依法配备与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相适应的行政复议人员。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加强对行政复议人员的培训,提高行政复议人员专业素质。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提供办案场所、装备等设施和其他必要的工作条件。行政复议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

制定机关
中国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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