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复议办法第四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复议机关是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 本办法所称行政复议机构,是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中负责法治工作的部门,负责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同时组织办理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应诉事项。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相关业务部门参与办理涉及本部门业务的行政复议案件。

制定机关
中国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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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复议办法第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