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复议办法 / 第三十八条独立法条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复议办法第三十八条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拒绝、阻挠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行政复议人员调查取证,故意扰乱行政复议工作秩序的,依法给予处分、治安管理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