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复议办法第三十八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拒绝、阻挠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行政复议人员调查取证,故意扰乱行政复议工作秩序的,依法给予处分、治安管理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制定机关
中国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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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复议办法第三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