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复议办法 / 第三十七条独立法条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复议办法第三十七条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书、调解书、意见书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