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复议办法第三十六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被申请人违反法律规定,不提出书面答复或者不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或者阻挠、变相阻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制定机关
中国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复议办法第三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