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复议办法第三十四条
第三章 行政复议审理与决定
第三十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建立由有关部门、专家、学者等参与的行政复议委员会,为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提供咨询意见,并就行政复议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共性问题研究提出意见。
- 制定机关
- 中国人民银行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行政复议审理与决定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建立由有关部门、专家、学者等参与的行政复议委员会,为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提供咨询意见,并就行政复议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共性问题研究提出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