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复议办法第三十三条

第三章 行政复议审理与决定

第三十三条

行政复议机关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发现被申请人或者其他下级行的有关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可以向其制发行政复议意见书。有关机关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意见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将纠正相关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的情况报送行政复议机关。

制定机关
中国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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