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复议办法第三十二条

第三章 行政复议审理与决定

第三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中国人民银行就本单位行政行为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也可以依法向国务院申请裁决。

制定机关
中国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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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复议办法第三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