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复议办法 / 第三十一条独立法条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复议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章 行政复议审理与决定第三十一条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由行政复议机构对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以行政复议机关的名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