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复议办法第二十九条
第三章 行政复议审理与决定
第二十九条
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第三人及被委托人需要查阅、复制被申请人书面答复等相关材料的,可以向行政复议机构提出申请。 行政复议机构安排现场查阅、复制的,应当依法告知申请人、第三人及被委托人查阅、复制的时间和地点。行政复议人员应当在场。申请人、第三人及被委托人应当向行政复议人员出示身份证明文件,被委托人还应当提交授权委托材料。 申请人、第三人及被委托人在查阅、复制过程中不得有涂改、毁损、隐匿、调换等行为。
- 制定机关
- 中国人民银行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