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复议办法第二十八条

第三章 行政复议审理与决定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期间有法定中止或者终止情形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 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消除后,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及时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中止行政复议的,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恢复审理。

制定机关
中国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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