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复议办法第二十七条
第三章 行政复议审理与决定
第二十七条
行政复议机构审理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依法组织听证的,应当于举行听证的五个工作日前制发书面通知,将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拟听证事项等通知当事人。 听证可以通过陈述、申辩、举证、质证等形式进行。听证应当制作相关记录,由参加听证人员核对无误后签字确认。参加听证人员拒绝签字确认的,听证员在笔录中记录相关情况。
- 制定机关
- 中国人民银行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行政复议审理与决定
行政复议机构审理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依法组织听证的,应当于举行听证的五个工作日前制发书面通知,将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拟听证事项等通知当事人。 听证可以通过陈述、申辩、举证、质证等形式进行。听证应当制作相关记录,由参加听证人员核对无误后签字确认。参加听证人员拒绝签字确认的,听证员在笔录中记录相关情况。